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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外汇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贷外汇;出国攻读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贷人民币。
贷款条件
1、 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2、 有境外就读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有境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3、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做担保。
4、 借款人至少拥有出国留学所需费用的20%;
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贷款期限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贷款利率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按相应期限的外汇贷款利率。
贷款限额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在境外就读期间全部学杂费用和正常生活费用的80%,对每个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美元。具体贷款比例和贷款金额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留学所需费用情况和担保情况分别确定。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示本人的护照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2、 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如按学年度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
3、 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4、 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折原件及复印件或信用卡。
5、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50%。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录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人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应根据每学习年度发放的贷款额确定。留学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由于无还款来源,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还款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宽限期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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