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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清算业务
  • 一级清算服务
  • 二级清算服务
  • 三级清算服务



  • 一级清算业务

    一、我们的证券清算服务包括:

    (一)一级清算服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公司之间的证券资

      金汇划(包括暂未与中行和证交所签定代理清算协议的客户)

    (二)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

    (三)三级清算业务--即个人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与中行储蓄帐户之间的证

      券资金汇划

     

    二、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

    (一)注册在上海的证券公司

    1,A股清算帐户

      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复印件和帐户管理卡交金融机构处证券清算科办理开户。

    2,B股清算帐户

      (一级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外汇现汇帐户管理卡交金融机构处证券清算科办理开户。

    (二)注册在上海以外其他省市的证券公司

    1,A股清算帐户

      清算中心在上海

      (1)由总公司授权上海分公司代为管理帐户

      (2)上海分公司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复印件、帐户管理卡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和

      委托授权书交金融机构处证券清算科办理开户

      清算中心在其他省市

      (1)在当地中行开立清算帐户

      (2)将异地帐户告知登记公司

    2,B股清算帐户

      (1)由总公司授权上海分公司代为管理帐户

      (2)上海分公司向外管局申请外汇现汇帐户管理卡

      (3)上海分公司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复印件和外汇现汇帐户管理卡交金融机构

      处证券清算科办理开户

     

    一、一级清算(PROP系统)

    (一)服务对象:

      中国银行一级清算服务对象就是法人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证券交易资金。该项服务能有效地保障证券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实效性,是券商实现证券资金实时汇划的一条畅通渠道。

     

      中国银行一级证券清算服务采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证中央登记公司联网的方式,通过远程操作平台(简称:PROP系统)实现。PROP系统属实时汇划系统,该系统同时与中国银行帐务系统、电子联行汇划系统联网,能够将开立在中国银行的证券公司法人帐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公司帐户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二)办理手续:

    1,试办清算业务

      如果贵公司暂时未与中国银行正式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四方协议,只需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即可。

      具体办理手续及清算过程如下:

      (1)证券公司在上海中行或当地中行开立结算帐户

      (2)证券公司与开户中行约定划款授权方式

      (3)证券公司总部或证券营业部按约定方式向开户中行发出划款指令

      (4)开户中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实时将证券公司资金划入沪、深证交所登记公司

    开立在中行的结算帐户。

    2,正式代理清算业务

      如果贵公司正式选择中国银行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不仅可以安全、准确、快捷地实现资金汇划,而且还可以享受中国银行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

      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1)证券公司总部、公司注册地中国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国银行分行、证券交易所四方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2)证券公司填写《证券公司指定收款帐户变更授权书》及《变更证券资金清算银行申请书》。

      (3)证券公司将已签署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证券公司指定收款帐户变更授权书》以及《变更证券资金清算银行申请书》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机构处。

      (4)证券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下属各证券营业部在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地区中行的分行或支行开户。

     

    3,开通第二家证券交易资金结算银行

      如贵公司暂时不便办理更改清算银行手续,中国银行同样能够为公司提供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一级清算资金划拨服务。

      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手续

      由证券公司总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选择中国银行成为本公司证券交易资金第二家清算银行。

    注:(1)申请书由中国银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规定,证券公司从登记公司退款通过第二清算银行帐户划拨,须提前一天向登记公司预约。而证券公司通过第二清算银行向登记公司划款则无此要求。

     

    (2)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手续

      (1)证券公司与所在地中行分行、中行深叶市分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定《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2)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增加中国银行为第二家清算银行的申请书。

      (3)公司本部和下属各证券营业部在所在地中行分行或支行开立结算帐户。

    注:选择中国银行作为公司在深圳证交所的第二家清算银行,资金划拨的操作方式、内

      容和便利程度与第一家清算银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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